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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咨询] 当“一年刑期”遇上“生命危险”:一次紧急的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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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达人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号为(黑狱暂字[2025]第34号)的决定书,于2025年12月3日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签发。
这份文件简短,却字字沉重——它讲述了一位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在服刑不足五个月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故事。

一、高成斌是谁?他犯了什么罪?
高成斌,男,1968年生,黑龙江双鸭山人。
2025年8月6日,他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不长:从2025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如果一切如常,他将在香兰监狱服刑一年,接受惩罚与改造。
但“如果”没有发生。

二、“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七个字改变了一切
决定书中,最刺眼的一句话是:
“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这七个字,让一切发生了改变。
“严重疾病”是前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程度。
这说明他的病情已不是“需要治疗”,而是进入了“生命倒计时”的阶段。
监狱的医疗条件,或许足以应对常见病,却未必能处置急危重症。
当自由刑的执行与生命权的保障产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会向生命倾斜。
于是,在服刑不到五个月后,他被批准于2025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三、一个敏感罪名下的“人道出口”
高成斌的罪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这是一个基于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犯罪,社会评价低,公众情绪强。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犯下如此罪行的罪犯,凭什么能“出来”?
这正是法律制度的理性与温度所在:
监外执行,不是对罪行的原谅,而是对生命的保障。
它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刑罚的执行,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
无论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当他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是一项基本人权。
批准监外执行,不是免除惩罚,而是换一种方式、在必要医疗条件下继续服刑。

四、为什么程序依然严格?
与刑期长短、罪名轻重无关,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都极为严格:
  • 医学门槛极高: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确认疾病“严重”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 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认定其出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 执行监督不放松:他仍处于刑期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定期报告。一旦病情稳定或违规,将立即收监。

这并非“一放了之”,而是“带病监管”。

五、给家属的启示:当短刑期遇上重疾病
这个案例给所有服刑人员家属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视角:
  • 刑期短,不意味着“熬一熬就过去”
    健康问题不分刑期长短。如有严重疾病,应及时向监狱反映,启动鉴定程序。
  • 罪名敏感,不影响基本权利的保障
    法律面前,生命健康权是平等的。不要因亲人罪名敏感而不敢主张合法权利。
  • 监外执行≠自由
    它是在严密监督下的医疗性执行,约束仍在,责任仍在。
  • 关键在证据
    所有医疗诊断、病历、专家意见,都是申请的核心依据。务必保存完整,及时提交。


六、写在最后:在惩罚与救赎之间,生命是底线
高成斌的案例,或许比长刑期罪犯的减刑,更触动我们思考:
当一个人的自由被剥夺,健康又濒临崩溃,社会该如何对待他?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
惩罚,但保障生命;监禁,但允许救治。
这不是软弱,而是文明。
一个社会的法治温度,恰恰体现在它对最弱势者(即便是罪犯) 的基本权利保障上。
对于高成斌而言,走出监狱不是刑罚的结束,而是一场与病魔赛跑的开始。
他将在病榻与刑期的双重约束下,走完他的法律历程。

刑罚有尺度,生命无价。
执行可调整,底线不逾越。

本文基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暂字[2025]第34号)决定书进行解读,旨在帮助理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愿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愿每一次执法都闪耀人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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