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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江苏监狱管理局挂了份公示。不长,就俩名字。 一个叫黄文平,92年的,因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判了四年。现在,要“保外就医”。 另一个叫谢志兵,76年的,因为开赌场、寻衅滋事,判了两年半。现在,也要“保外就医”。 白底黑字的公文,冷冰冰的。但我盯着这两行字,脑子里闪过的,是他们走出监狱医院时,那瞬间刺眼的阳光,和接下来要面对的一切。 一、什么叫“保外就医”?不是“放了”,是“病得扛不住了”好多人一听到“保外就医”,第一反应是:“哟,关系硬啊,这就出来了?” 不是的。完全不是。 你可以把它理解成:监狱这座“医院”,治不好他的病了,得转去社会上的“重症监护室”。 法律管这个叫“暂予监外执行”。暂予——是暂时的。监外——是在外面。执行——是刑期还在继续跑,一秒都没少。 它有一个死门槛,叫《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这不是监狱说了算,是司法部、卫健委一堆部委一起定的国家标准。 黄文平符合“第十四条”,谢志兵符合“第六条”。具体是啥病,公示没说。但你知道,能写进这种文件的,没有“感冒发烧”,只有“生命垂危”、“精神崩溃”、“器官衰竭”这种词。 所以,这不是特权,这是人道。是法律在说:惩罚的前提,是你得活着。 二、四年和两年半,很短吗?在病魔面前,没有“短刑期”可能有人会撇撇嘴:“才判四年,两年半,忍忍不就过去了?” 说这话的人,大概没在凌晨的病房里,听过自己心跳监护仪的警报声。 病魔不讲“刑期还剩多少”。 它只讲“你还能撑多久”。 对于一个肝硬化晚期的人,四年刑期和四十年刑期,在死神眼里没有区别。他需要的不是“忍忍”,是立刻的医疗干预,否则刑期未满,人可能就没了。 法律在这儿,体现了一种冰冷的公平:它不按罪名轻重、刑期长短来决定救不救你。它只看你的病,是不是达到了那个“国家认证”的严重标准。 达到了,就给你开一条生路。哪怕你只剩一个月刑期。 这让人想起罗翔老师常说的:法律要追求正义,但正义之上,还有仁慈。 保外就医,就是这种“刑罚执行中的仁慈”。它承认一个底线:我们是惩罚错误,不是消灭肉体。 三、可然后呢?从“监狱病房”到“社会病房”好了,假设公示通过,黄文平和谢志兵,插着管子、坐着轮椅,离开了高墙。 然后呢? 他们的“刑期”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个地方执行——从监狱的监管,变成了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他们每周要报告,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手机可能被监控。他们不是“自由身”,是“戴着电子镣铐的病人”。 而比法律监管更难的,是社会的“病床看守”。 邻居会怎么看他?“那个保外就医的犯人回来了,离他远点。”
原来的朋友还联系吗?“他是不是得了什么脏病?会不会传染?”
想找份零工?用人单位一打听背景,笑容立刻凝固。 你看,法律好不容易,基于最朴素的人道精神,给他开了一扇生门。可门外的世界,可能早已准备好另一座无形的“隔离病房”。 他身上背着两个“病历”:一本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本是医院的危重诊断书。社会往往只盯着第一本,忘了第二本。 四、我们到底在恐惧什么?是“病”,还是“犯过病的人”?我理解所有的担忧和恐惧。人对未知的、有“前科”的事物,本能地警惕。 但我们需要分清楚,我们怕的,到底是什么? 我们是怕他得的那个具体的、危急的疾病(比如严重传染病)?还是怕他曾经犯过罪这个抽象标签? 如果是前者,那么现代医学有明确的防护和隔离指南。该治治,该防防。 如果是后者,那么问题就复杂了。我们等于是用一个过去的、已受罚的错误,来全盘否定他当下作为一个危重病人接受救治的权利,以及他未来一切的可能性。 这公平吗? 法律设计“保外就医”这个制度时,已经做了风险评估:病情重到这份上,他首先得应对病魔,社会危险性已经极低。 如果我们连法律经过严格程序认定“风险极低”的人,都无法接纳,那我们真正恐惧的,恐怕不是个别的“他”,而是我们心里那个关于“坏人”的模糊幽灵。 尾声:允许一个人“带着罪”去治病,是文明的刻度黄文平,谢志兵。 我不知你们模样,不知你们的故事,不知你们此刻正承受怎样的病痛。 但这份公示让我觉得,这个系统尽管笨重、缓慢,但至少还在努力守住一条线:不让刑罚变成虐杀,不让监狱变成坟墓。 它给你一个机会,让你能呼吸到墙外带着消毒水味的空气,能见到家人或许已哭干眼泪的脸。 这或许,就是法治社会一点点的、别扭的温柔。 至于走出那扇门之后,来自社会的“冷风”会不会比病魔更刺骨——那是另一个,更庞大、更复杂的“病”,需要我们所有人,一点一点去治。 法律给了生的通道。
但愿门外,不是另一种意义的“绝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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