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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皖狱刑暂字〔2025〕80号”。 又一个“告病危”的人。他叫侯庆春,1966年8月生,今年59岁。 但让他出现在这份文件里的,不是年龄,而是两个扎眼的罪名:强奸罪。抢劫罪。
一、一个暴力犯的九年与“突然”病危2017年11月21日,安徽临泉县法院的判决落下:十三年有期徒刑。 罪名的组合,透着一股野蛮的暴力气息——既有对财产的掠夺,更有对人身尊严最严重的践踏。这种罪,在任何社会评价里,都处在鄙视链的最底端。 他的刑期,从2017年7月25日起算,到2028年8月24日止。决定书里还提了一句:“减刑后”。这意味着,在过去的八年多里,他可能因为某些尚可的表现,为自己“挣”到过一点时间,缩短了刑期。 但一切算计,在“告病危”三个字面前,戛然而止。 2025年11月7日,一纸决定批准他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因为改造好了,而是因为身体彻底垮了。 从重刑暴力犯,到生命垂危的病人,这个身份的转换,发生得如此突然,又如此必然。它不关心你曾经多么凶悍,只关心你的器官此刻是否还能运转。 二、最重的罪,与最急的救:法律面前的悖论这可能是所有暂予监外执行案例中,情感上最矛盾的一种。 面对一个“合同诈骗”的病危者,公众或许还能有一丝复杂的叹息。
但面对一个“强奸、抢劫”的病危者,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恐怕是冰冷甚至愤怒的:“报应。” “活该。” “凭什么救他?” 法律在这里,走到了一个情感的对立面。 它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就像一台设定好程序的机器:当“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条件被触发,并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时,程序就会启动。 它不区分启动这个程序的,是一个诈骗犯,还是一个强奸犯。 这也许是法治最“不近人情”,却也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在法律预设的、极其严苛的医学门槛(告病危)前,生命权得到了一种近乎机械的平等审视。 这很反直觉。它保护了一个“社会最不待见的人”的濒死救治权。但可能正因为保护了“他”,才证明了这项权利的真实存在——它不只保护我们同情的人。 三、“减刑后”与“告病危”:两条交叉的虚线“减刑后”这个词,在这里显得格外微妙。 它像是一条向上的虚线,代表他过去几年在监狱评价体系里,可能有过服从、劳动、悔改的表现,因此获得了制度的奖励——提前出狱的希望。 而“告病危”,则是一条陡然向下的垂直线,代表肉体的崩溃,代表所有对未来的规划,无论是惩罚的还是新生的,都被迫归零。 这两条线在2025年11月7日交叉了。 于是,他以一种从未预料到的方式“提前”离开了监狱——不是通过持续向好的改造积分,而是通过身体系统的全面溃败。 这是一种极具讽刺的“自由”:用健康的彻底丧失,换来了物理禁锢的暂时解除。这到底是幸运,还是另一种更深刻的惩罚? 四、回到临泉县:一个“罪人”与“病人”的归乡决定书上写,他的居住地是“阜阳市临泉县”。他很可能要回到那里去。 想象一下那个场景:
一个近六十岁、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的男人,回到家乡。
同时,他身上还贴着一个几乎被所有人都唾弃的标签:“强奸犯”。 乡亲们会怎么对待他?是看他可怜,施舍一点最后的同情?还是远远躲开,连他呼出的空气都嫌脏?
他的家人(如果还有)将如何自处?是硬着头皮照料,忍受街坊的非议?还是陷入更深的羞耻与痛苦? 他将躺在病床上,同时承受两种绝症:一种是医学意义上的,一种是社会关系意义上的。 监狱批准他出去,是去治病。
但社会给他的“病”,可能无药可医。 尾声:人道主义的锋利边缘侯庆春的故事,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推到了最考验人性的边缘。 它逼问我们:人道主义的底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它应不应该覆盖到一个犯下最令人不齿罪行的人,濒死的生命? 法律的回答是:应该。 基于程序,基于对生命权的形式化尊重。 而我们每个人内心的道德,可能会给出不同的、更嘈杂的回答。 这其中的撕裂,恰恰说明了文明的艰难:真正的文明,不在于我们如何善待自己喜欢的人,而在于我们如何用规则去对待那些我们极度厌恶、但依然享有基本权利的人。 侯庆春得到了这张“病危通行证”。 对他个人而言,这无关宽恕,只是一次冰冷的、技术性的生命权益兑现。
对我们旁观者而言,这是一次不那么舒服的、关于法治底层逻辑的观看。 他将在病痛与污名的双重笼罩下,走向他生命的终局。而法律,在完成这次“危重病人转运”的程序后,便退到一旁,留下社会去消化这个复杂而沉重的结局。 这或许就是正义与仁慈,永远无法完全和解的那个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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