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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份裁定,来自四川雅安中院。看完之后,我想替很多家属问一句话: 同样是组织赌博,为什么有的人判赌博罪(最高3年),有的人判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5年起)? 这个案子的主角杨某英,73岁,小学肄业,雅安雨城区人。2025年1月到5月,她组织了一帮人玩一种叫“拌十三”的赌博(就是投掷铜钱)。5月28日被警察现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5.8万多,铜钱4枚。 一审法院判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 她不认。上诉说:我这不叫开设赌场,顶多算赌博罪(聚众赌博),应该判轻点,最好能缓刑。 二审2026年6月8日刚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法官在裁定书里写了整整三大段说理。我把原文摘出来,一句一句讲给你听。
一、她到底干了什么?先看事实(裁定书原文)杨某英自2025年1月起至5月被抓获时止,在长达近五个月的时刻内持续组织“拌十三”赌博活动达百余场之多。
由其亲自购买铜钱、石板等专用赌具,主动联系多个场地并支付场地费,制定每轮坐庄结束后由赢钱庄家向其缴纳100元或200元“喜钱”以及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50元“卫生费”的规则,并先后安排张某、李某隆负责望风、接送自己或有需要的参赌人员。
杨某英抽头渔利10万余元,支付场地费约2.67万元,支付张某报酬约0.4万元,支付李某隆报酬约2.2万元,剩余4.73万余元归杨某英所有。
另外三个同案: 李某隆(2004年生,中专文化):帮杨某英开车接送、望风,收了杨某英给的2.2万,外加从赌客手里收的0.5万,共获利2.7万。判了2年5个月,缓刑3年。 张某(1981年生,初中肄业):接送杨某英、望风,还给赌客提供“套现”“放贷”服务,提供资金110多万,获利1.5万。判了2年,缓刑2年半。 李某(1975年生,初中文化):也提供套现放贷,提供资金70多万,获利0.6万。判了1年半,缓刑2年。
为什么三个从犯都能缓刑,而杨某英(73岁)要实刑5年?下面看法律分析。 二、争议焦点一:开设赌场罪 vs 赌博罪,区别在哪?杨某英和律师说:我这是聚众赌博,不是开赌场。理由有三个: 场地不固定,每天换地方,同一地点不超过两天。 参赌人员都是熟人,没有对社会公开。 没有赌场那种“管理控制结构”。
二审法官是这样驳斥的(我原文摘录): “随着对开设赌场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流动性赌场、游击式赌场已成为常见的犯罪形态,只要组织者对场所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支配力,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地供参赌人员聚集进行赌博,即可认定具备场所要素,而不必苛求物理空间的永久固定。”
翻译成大白话: “本案中,杨某英主动联系多个场地支付费用并提前告知赌客地点,其对场地的实际控制毋庸置疑。”
再说“是否公开”的问题。法官没有单独回应,但查了事实:参赌人员少则十余人,多则四五十人,而且有大量证人(名单里二十多个),说明已经超出亲友小范围,具有社会性。 法律结论: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不是赌博罪(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通常指临时、偶尔召集,没有长期组织和固定抽头规则)。 三、争议焦点二:为什么认定“情节严重”?起刑点就是5年《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算“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2010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杨某英抽头渔利10万余元,远远超过。 杨某英上诉时说:这10万里有重复计算——李某隆、张某他们放贷的违法所得也算到我头上了。 法官回应: “杨某英作为赌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抽头渔利的10万余元来源于其直接向参赌人员收取的‘喜钱’和‘卫生费’,这是其作为主犯直接从犯罪活动中获取的利益。而李某隆因望风、接送所获违法所得2.7万元,是李某隆在赌场中从事辅助性服务活动所获取的利益。二者并行不悖,不存在重叠或重复计算的问题。”
简单说:你收的抽头是你自己的犯罪所得,从犯挣的是他们的“工资”,两笔钱不重复。你该认多少还是多少。 另外,张某、李某放贷金额(110万、70万)有微信转账明细、本人供述、参赌人员证言相互印证,证据充分。 四、争议焦点三:量刑重不重?73岁能不能缓刑?杨某英73岁,没有前科,坦白认罪。一审判了法定最低刑——5年。 法官说: “这一量刑结果已经最大限度地吸纳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情节……并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
重点来了:为什么不能缓刑? 《刑法》第72条写得清清楚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杨某英被判5年,连申请缓刑的资格都没有。这不是法官不给她机会,是法律不允许。 很多家属不理解:73岁老太太,还能再犯吗?为什么不让她回家? 法官的潜台词:开设赌场罪本身就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而且她组织了百余场、五个月、抽头10万,影响太大。法律对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就是5年,没有降档空间。年龄不是“免罪金牌”——只有75周岁以上才可以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刑法》第17条之一),73岁只能“酌定从轻”,但轻不到3年以下。 五、三个从犯为什么能缓刑?因为他们都是从犯,而且: 李某隆、李某有坦白,张某有自首 全部认罪认罚 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所判刑期都在三年以下
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条件。 这也是给所有家属的一个信号:如果你是帮忙望风、开车、借钱的,只要认罪好、退钱快、刑期低,缓刑希望很大。但组织者、主犯、抽头渔利大的,很难逃实刑。 六、给服刑人员家属的几句忠告别以为“打游击”就没事。 流动性赌场也是开设赌场罪。你每天换地方,照样能定罪。 抽头渔利超过3万就是“情节严重”,起刑5年。 这不是法官狠,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如果你家有类似案子,赶紧退赃、交罚金,争取降到3万以下。 年龄不是保护伞。 73岁判5年实刑,75岁以上才有法定从宽。别指望“老了就没事”。 从犯争取缓刑的关键: 认罪认罚、退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判刑低于3年。做到了,大概率能缓。 二审改判很难。 法官说得很明白:一审已经在法定最低刑了,所有有利情节都考虑了,二审不会因为“年龄大、身体不好”就再减。
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原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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