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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他为诈骗人员提供电话卡——明知故犯,三年缓刑被撤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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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焦作

廖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给他的四年考验期比很多人的刑期都长,这意味着他有更长的时间来证明自己配得上这份不用坐牢的自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他被交付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一切看起来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但廖某某并没有因为这四年考验期而格外谨慎。2025年7月至8月,他明知他人正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仍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手机卡和互联网账号,为诈骗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些看似随意的“帮忙”,让他变成了诈骗链条上的一环——那些被他提供给诈骗分子的电话卡和网络账号,很可能就是某个被害人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起点。

公安机关很快就查到了廖某某身上,他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对于一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已经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了。但廖某某依然没有收敛。2025年10月,他在贵港市某路口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一千三百元的处罚。

四个月之内,两次违法被行政处罚——第一次是明知故犯地为诈骗人员提供通信工具,第二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港北区司法局据此向法院提出建议,对廖某某撤销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廖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廖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在裁定后提醒:“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缓刑不是无罪,不代表着可以‘高枕无忧’。”

家属们,廖某某的案子戳破了一个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心里的错觉:觉得缓刑就是“没事了”,觉得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被判处缓刑的人,每一次违法都等于在自己的缓刑判决上砍一刀。廖某某砍了两刀——一刀是帮诈骗犯提供电话卡,一刀是醉酒驾车。两刀砍下去,四年的缓刑考验期直接清零,三年的有期徒刑变为实打实的铁窗生涯。他自己不珍惜自由,法律就替他把自由收了。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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