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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字之差,刑期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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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几个字,第一反应是:“他就是工作上的失误,怎么就成犯罪了?”还有人觉得:“他又没拿一分钱,凭什么抓他?”但在法律上,职务犯罪并不只针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一分钱没拿,只要给国家或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写在同一个法条里,法定刑期也完全相同,但两者的主观心态截然不同,这也是辩护的重要方向。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越权或者违规行使职权,仍然执意这么做,主观上属于故意。比如一个负责审批项目的官员,明知对方不符合条件,但因为熟人打招呼就批了,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这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造成任何损失,但他严重不负责任,该管的事没管,该查的地方没查,结果因为疏忽大意造成了重大损失。比如一个安全监管人员,该去检查的工地没去,结果工地上出了安全事故死了人,这是玩忽职守。一字之差,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虽然法定刑期相同,但主观恶性的认定对法官量刑仍然有重要影响。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于过失犯罪,在相同损失数额下,滥用职权罪的量刑通常会重于玩忽职守罪。另外,如果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刑期门槛直接跳升到五年以上。如果你家人被认定为徇私,他面临的刑罚将比普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重得多。

这两个罪名的入罪门槛都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此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十八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还有一个家属需要特别注意的点: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损失的结果是由多个环节的失误共同造成的,他个人不应该对全部损失负责,那么律师可以就“多因一果”展开辩护,争取降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损失数额。这条辩护路径在实践中往往非常有效,能直接降低量刑档次。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被调查,你现在最应该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当事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为这是此罪的适用主体;分析损失金额是否有误,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分散;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有徇私舞弊情节;梳理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挽回损失、配合调查等从宽情节。面对法律的追责,家属的冷静和专业支持是最有力的保护。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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