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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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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几个字,第一反应是不解:“他不过是从原来的公司跳槽带走了几个客户,怎么就成犯罪了?”还有人觉得:“他又没偷东西,就是用了些老东家的资料,至于坐牢吗?”但在法律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非常明确,它所保护的不只是一家公司内部的文件,而是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样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经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简单说,如果一家公司只是口头说了某个东西是秘密,但从来没有锁起来、没有签保密协议、没有密码保护,那它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反之,如果公司对技术图纸进行了加密,员工签了保密协议,离职时他又把这份图纸带走并卖给竞争对手,这就很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了。

其次,家属需要搞清楚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说,如果你家人只是用了前公司的几个客户名单,没有造成什么实际损失,可能还没达到刑事追诉的门槛。但如果他带走了核心技术资料,导致前公司失去了重要客户或者产品被复制,损失或违法所得超过了三十万元,那就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了。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你现在应该做的是:对涉案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同时满足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条件,如果前雇主没有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它可能就不是商业秘密;核实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你家人的违法所得到底有多少,如果办案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被高估,那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这个罪名的认定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专业判断,律师需要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法律保护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但法律也不会让商业纠纷被无限升级为刑事追诉。找到真正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律师,逐条审查构成要件是否成立,是目前最应该做的事情。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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