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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家属如何自行估算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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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收到判决书时,看到上面写着一个总刑期,却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有些人以为就是几个罪的刑期加在一起,担心家人要坐几十年的牢;也有些人以为只按最重的那个罪判,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法律上的数罪并罚,既不是简单的加法,也不是只判最重的那个罪,而是一套有明确规则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段话翻译成通俗语言,就是数罪并罚有三个核心规则。第一,吸收规则。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被判处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其他罪的刑罚就被吸收了,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限制加重规则。这是最常用的规则。如果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就在各罪中最重的一罪之上、所有罪刑期总和之下,决定一个最终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多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并科规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家属还需要搞清楚的是,数罪并罚不等于“重罪吸收轻罪”,也不是“多加多赔”。如果一个罪判十年,另一个罪判五年,最终的刑期应该在十年到十五年之间决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定具体刑期,但不能超过有期徒刑并罚的上限——如果在判决宣告以前就发现他犯了多个罪,所有罪一起审理一起判,那就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数罪并罚;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则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则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这种“先减后并”的方法通常会导致最终执行的刑期更长。

如果你家人现在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你应该做的是:搞清楚办案机关认定他犯了几个罪,每个罪分别对应的量刑建议是多少,总和刑期是多少;搞清楚是否有不应该计入的罪名,或者是否有罪名存在争议、可能被撤销或变更为轻罪;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数罪并罚中律师可以通过对单一罪名的辩护降低单个罪的刑期,从而直接拉低总和刑期。作为家属,现在能做的最有用的事,就是尽快委托律师去核实罪名数量和认定依据,这是你和律师唯一能争取的减刑空间。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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