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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暂予监外执行”这个词时,以为就是把人放出来了,不用再进去了。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暂予监外执行不是释放,只是把服刑的地点从监狱暂时变成了“监外”——在家里、在医院、在社区的监督下服刑,一旦符合条件消失,还是要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暂予监外执行只适用于三类人。第一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类,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类,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除此之外的服刑人员,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家属需要特别警觉的是一些非常容易犯的低级错误,这些错误可能导致监外执行被撤销、亲人被立即收监。一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活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能想去哪就去哪。如果需要离开居住地,必须提前向司法所申请并获得批准。二是没有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按规定报到是严重违规,司法所有权建议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三是保外就医期间病情好转不再符合条件,但没有主动报告。病情变化是监外执行的重要评估依据,如果病情好转到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了,司法机关会依法收监。四是保证人不履行监督义务,甚至帮助脱离监管。保证人不是摆设,他需要承担实际的监管责任,一旦失职,不仅监外执行者面临撤销,保证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外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到、接受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等。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比如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哺乳期结束,或者生活自理能力恢复——而刑期还没有届满,就必须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计入刑期的,也就是说,他在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算在服刑期限内。
如果你家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你应该做的是: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病历、医院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哺乳期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向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了解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标准,确认病情是否属于“严重疾病”范围;联系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取得有效的诊断证明文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对严重患病、怀孕、哺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给予的人道主义安排,它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家属能做的就是依法申请、依法接受监督,让亲人在监外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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