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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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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看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几个字时,第一反应是不解:“他不就是在河里捞了点鱼吗?怎么就成了犯罪?”还有人觉得:“他打鱼是为了养家糊口,又不是拿去卖大钱,凭什么抓他?”但在法律上,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三种法定情形。第一,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禁渔区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划定的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水域。第二,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禁渔期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期间,比如长江十年禁渔、各海区伏季休渔期等。第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禁用的工具包括电鱼设备、毒鱼药物、炸鱼炸药,以及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网等;禁用的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式。只要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关于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标准,由各省级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是否存在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是我国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法律的惩罚是对生态修复的强制手段。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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