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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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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这一长串罪名时,往往感到茫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这个罪名,是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重大完善。它的设立,为那些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人敲响了最后的警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核心是“以食用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药用、制皮、观赏等非食用目的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普通陆生野生动物,如野兔、野鸡、野猪、蛇类等。关于定罪标准,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较大的;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化经营的;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动物是否属于法定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数量认定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法律的严惩,是对公共健康最有力的守护。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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