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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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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企业在市场中积累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的信任。任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都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的事实;散布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虚假事实传播出去。如果传播的是真实的事实,比如揭露企业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本罪。第二,损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第三,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所散布的事实是否确实属于捏造的虚伪事实,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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