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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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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任何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都将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证明文件的失实不是故意的,而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本罪的量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其次,本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过失,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每一份失实报告,都是对市场信用体系的伤害。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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