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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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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身份证件是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定证明。任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虚假证件或者盗用了他人证件。这些活动包括:住宿登记、乘坐飞机火车、办理银行业务、参加考试、就医挂号等需要实名登记的场合。第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你家人只是偶尔一次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登记住宿,且没有造成其他后果,可能不构成情节严重,只是治安处罚的问题。但如果是多次盗用、用于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本罪。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使用虚假证件的次数和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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