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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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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管制药品,国家对这些药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依法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才构成本罪。比如医院的麻醉医生、药剂师、药房工作人员等。如果你家人不具备这些特殊身份,他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构成的是贩卖毒品罪,量刑远重于本罪。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提供”,而非“贩卖”——即行为人向吸毒者提供这些药品时没有收取费用。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或者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则直接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面临的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是否属于法定的特殊主体,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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