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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金融凭证诈骗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金融凭证是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存取款、汇款等业务的重要单据。任何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都在动摇金融体系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些凭证虽然不是正式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但在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结算和证明作用。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一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这些凭证但没有使用,构成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只有把这些假凭证拿出来用了,才构成本罪。关于定罪标准,本罪依照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凭证是否属于法定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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