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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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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逃税罪”这几个字时,第一反应往往是:“不就是少交了税吗?补上不就行了,至于坐牢吗?”在法律上,逃税罪确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宽恕条款”——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法律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你必须主动、及时、足额地履行了补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逃税罪的入罪门槛有两个——逃税数额较大,且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逃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第二件事,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保护条款,就是逃税罪的“宽恕条款”。如果你家人是第一次逃税,且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就可以获得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尽快补缴所有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争取获得“宽恕条款”的不起诉处理。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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