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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咨询] 当刑期遇到病痛:一纸“监外执行”背后的人道主义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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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达人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发布了编号(2025)内狱刑执字第44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韩继云自2025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这份短短数百字的公文背后,是一场法律与人道的交汇,也是一次刑罚与生命的权衡。


一、韩继云是谁?他为什么能“出来”?
韩继云,男,1971年生。
2024年10月,他因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杭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刑期从2025年1月8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
如果按照正常轨迹,他将在伊金霍洛监狱服刑近九年。
但一纸医疗诊断,改变了这一切。
决定书中写明:“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伊金霍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四个字,成了他走出高墙的“通行证”。

二、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很多人容易混淆几个概念:
减刑——刑期缩短,提前释放。
假释——刑期未满,附条件提前释放。
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未变,但因特殊原因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形:
  •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韩继云属于第一种。
这不是“释放”,而是“换一个地方继续服刑”。
他仍然是一名罪犯,仍然在服刑期内,只是执行场所从监狱变成了医院或家中。

三、法律依据:冰冷的条文,温暖的人性
决定书中引用了三条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这些法律条文看似冰冷,但核心精神却充满温度: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也要保障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当监狱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治疗严重疾病的需求时,法律允许暂时将罪犯移至社会医疗机构救治。
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刑罚文明化的体现。

四、为什么是他?审核标准有多严?
不是所有患病的罪犯都能获得监外执行。
审批过程极其严格:
  • 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 社会危险性评估——需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致再危害社会。
  • 担保机制——通常需要有亲属或单位提供担保,确保其接受治疗并遵守规定。

韩继云能通过审核,说明他的病情已严重到必须在社会医疗条件下治疗,且经评估,他暂时出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限制。
监外执行期间,他必须定期报告、接受监督,一旦病情好转或违反规定,将被立即收监。

五、给家属的思考:当亲人患病在押
如果你是服刑人员家属,看到这份决定书,可能会想:
“我的家人如果生病了,能不能也申请?”
答案是:可以,但必须符合严格条件。
  • 保存好一切医疗记录——从入监前的病史到服刑期间的诊断,每一张纸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 主动与监狱沟通——及时向监狱反映病情,配合进行医疗鉴定。
  •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省份对“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可能略有差异。
  • 做好担保准备——监外执行通常需要家属提供担保,并承诺履行监督责任。


六、写在最后:刑罚的温度与边界
韩继云的案例告诉我们:
法律不是铁板一块。
在惩罚与救赎之间,在秩序与人道之间,法律留下了一扇小小的窗。
这扇窗不为任何人轻易打开,但为真正需要的人留有通道。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优待”,而是必要的医疗救助;
不是“逃避刑罚”,而是刑罚执行的人性化调整。
对于韩继云来说,走出监狱不是刑期的结束,而是另一种形式的服刑开始。
他将在病痛与监管的双重约束下,继续完成他的刑罚。

愿每一份法律文书背后,都是对生命的尊重。
愿每一次刑罚执行,都不失人性的温度。

本文仅基于公开法律文书进行解读,不构成法律建议。
所有信息均来自(2025)内狱刑执字第4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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