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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这篇开始,我们进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里第三节的最后一个罪名,也是一个专门用来约束上市公司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罪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个罪名听起来很长,但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你坐在上市公司高管的位置上,利用职务便利干了对公司不利、对你个人或者关联方有利的事,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你就要为此坐牢。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手里的股份占了公司总股本的很大比例,在董事会里说一不二。他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把上市公司当成了自己的私人提款机。他让上市公司为他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巨额担保,这些担保根本没有经过董事会的正常审议程序,只是他一句话的事。他还通过虚假贸易合同,把上市公司账上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里,占用的资金高达几个亿,而且长达数年没有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被他挪走之后,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股价暴跌,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而他的那些空壳公司拿了钱之后,有的拿去还了他个人的赌债,有的投资了高风险的项目血本无归。
后来证监会介入调查,他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他最后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了七年,并处罚金。他在法庭上还在辩解:公司是我一手创办的,我用公司的钱有什么错?法官的回答是:上市公司不是你的私人财产,是全体股东的公共财产。你虽然是实际控制人,但你只是一个受托管理者。你利用受托的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为自己牟利,这就是背信。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法条很长,列举了六种具体的背信行为,涵盖了上市公司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可能掏空上市公司的几乎所有手段。核心是两句话: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量刑分两档。重大损失,三年以下。特别重大损失,三年到七年。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股东不只有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还有千千万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你把上市公司的钱挪走了、担保乱开了,最终受损的是这千千万万普通投资者。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法定的六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偿提供资产,就是把上市公司的钱、东西、服务白送给别人或者别的公司。以不公平条件交易,就是以明显偏高或偏低的价格跟关联方做交易,把差价输送给关联方。向没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金或担保,就是把钱借给还不出来的人,或者为他们提供担保,最后让上市公司背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就是该收的钱不收,不该背的债主动去背。那个董事长干了两件事: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关联企业提供巨额担保,通过虚假贸易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分别对应法条中的两项行为。
第三,必须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你必须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然利用职务便利这样做。那个董事长明知道自己的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能力还钱,仍然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这就是典型的明知故犯。
第五,特别值得注意,这个罪名不仅管高管,也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你是实际控制人,自己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你在幕后指使高管从事上述行为,你同样构成这个罪。躲在幕后操控一切,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个董事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长期不归还,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了七年。七年,是这个罪名的最高刑。
四、为什么“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算犯罪
那个董事长在法庭上的辩解,可能也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公司是我一手创办的,我是大股东,我用公司的钱不就是用自己的钱吗?
这个道理,我在里面想明白了。公司不是任何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当你选择把公司推上市的那一刻,你就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卖给了公众投资者,公司就不再是你一个人的了。中小投资者买了你的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你手里的股权只是公司全部股权中的一部分,你管理的资产不只是你自己的那一份,还有千千万万中小投资者的那一份。你是大股东、是实际控制人,但你同时也是一个受托管理者。法律要求你对全体股东负责,忠实履行管理职责。你把上市公司的资金挪给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你不是在用自己的钱,你是在用全体股东的钱。你损害的不只是公司的利益,更是千千万万普通投资者的血汗钱。
上市公司不是你的私人提款机。你以任何形式掏空上市公司,都是在挑战资本市场的信用底线。
五、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很多家里有上市公司高管、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红线。你的家人可能是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是在幕后控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们的每一个决策,都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他们可能觉得上市公司就是自己控制的,用公司的钱、让公司给自己担保,是内部事务,没什么大不了的。
我今天就把这条红线清清楚楚地划给你:上市公司高管和实控人,利用职务便利掏空上市公司,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专门等着你。你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无偿赠与等各种方式把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到自己口袋里,证监会和公安机关迟早会查到。到那一天,你面临的不只是退市、罚款、市场禁入,还有实打实的牢狱之灾。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太多因为掏空上市公司而毁掉一生的高管和实控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笔被违规占用的资金,少一项被违规开出的担保,少一个被掏空壳的上市公司,少一批血本无归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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