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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了强奸罪,那是侵犯性自主权最严重的犯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是刑法近年来新增的一个罪名,专门针对那些利用特定照护职责身份实施性侵的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在乡镇中学教书的男老师,四十多岁,在学校里还兼着宿管和课外辅导的工作。他对班上一个十四岁的留守女学生特别关照,经常以补课和谈心的名义把她单独叫到办公室或者宿舍。女孩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对老师非常信任,一再嘱咐孩子要听老师的话。这个老师利用这份信任和照护职责,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多次与这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来女孩精神状态明显异常,被姑姑发现异常后追问出实情,愤而报警。这个老师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了五年。他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说女孩是自愿的,他没有强迫她。法官的回答振聋发聩:她只有十四岁,你是她的老师,你在法律上是对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你利用这份职责和信任对她实施性侵,法律推定她无法真正自由地做出同意,你的行为就是犯罪。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法条管的是那些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利用职责身份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情节恶劣,三年到十年。
注意最后一句竞合条款: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又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直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罪的量刑重得多,最高可以判死刑。比如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女孩明确表示不同意你仍然继续,那就直接升级为强奸罪。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不推定其完全无性同意能力,但在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时,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依赖关系,她们往往无法真正做出自主的性同意。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等监护人、养父母、教师、宿管、课外辅导人员、医生、护士、保姆等等。那个老师兼具教育、看护和辅导职责,是典型的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注意,这个罪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如果对方不满十四周岁,无论你有没有照护职责、是否使用暴力,都直接构成强奸罪。如果对方已满十六周岁,你利用照护职责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明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个老师与十四岁留守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适用了加重档。
第二档,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情节恶劣?包括多次实施、对多人实施、造成被害人怀孕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利用监护等绝对支配地位实施、手段卑鄙等等。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每一个把孩子托付给学校、托付给补习班、托付给亲戚照看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法律警示。你信任的把孩子交到那个人的手上,但那个人却利用这份信任和职权伸出了不该伸的手。法律对这种利用照护职责身份实施的性侵行为是零容忍的。你觉得孩子是自愿的,对方没有反抗,但在巨大的地位不对等和依赖关系面前,一个十四岁的孩子根本没有办法真正做出自主的选择。她的“同意”不能成为你脱罪的理由。
如果你家里有未成年的女儿,请你一定告诉她:不管是谁,不管是老师、教练、亲戚还是医生,只要对方让你感到不舒服,你就要立刻说不,立刻告诉家长。如果有成年人以任何名义和你的孩子单独相处、言语暧昧、动手动脚,请你立刻干预,不要因为对方是老师、是熟人、是亲戚就不好意思。你的一时不好意思,可能成为孩子一生的伤痛。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因为这种卑劣行径而身败名裂的所谓师长。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有未成年女儿的家庭。多一个人知道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被侵害的孩子,少一个利用信任作恶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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