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前面我们讲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罪名,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犯罪主体不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手握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在审讯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不肯承认。他在审讯室里用警棍和拳头殴打嫌疑人,还用强光长时间照射、不让嫌疑人睡觉的方式连续审讯了很长时间。嫌疑人受不住刑讯,承认了自己根本没有犯过的罪行。后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嫌疑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多处明显矛盾,且有外伤记录。经过深入调查,刑讯逼供的事实被查清。这名民警被以刑讯逼供罪判了两年。他在法庭上反复说,他只是想尽快破案,给被害人一个交代,手段粗暴了一点但出发点是好的。法官的回答是,你是国家执法人员,你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用来依法办案的,不是用来刑讯逼供的。你用棍棒和拳头逼迫嫌疑人认罪,你损害的不只是嫌疑人的身体,更是整个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讯逼供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个法条管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就不再按刑讯逼供罪处理,而是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信力。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被审讯者的人身权,更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普通老百姓不构成这个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就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肉刑包括殴打、捆绑、电击、烫伤等直接伤害身体的行为。变相肉刑包括长时间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长时间站立或蹲姿、强光噪音折磨等。那个民警用警棍和拳头殴打嫌疑人、用强光长时间照射、不让嫌疑人睡觉,同时使用了肉刑和变相肉刑,是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在使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仍然为之。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刑讯逼供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个民警在这一档量刑,被判了两年。
第二档,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而是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可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可判死刑。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和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可能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你的家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监狱管教,我想借这个机会说几句。你手中的执法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你维护正义、打击犯罪的工具,不是你可以用来刑讯逼供的私器。你面对的那个嫌疑人,在法庭判决之前,他是法律上的无罪之人,他和你一样享有宪法保护的人身权利。你用刑讯手段逼出来的口供,在法庭上可能被排除,而你自己,会从执法者变成阶下囚。你觉得自己是在打击犯罪,但你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你自己就变成了罪犯。你不但没有维护正义,反而伤害了正义。
依法办案,是对你自己最好的保护。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因为刑讯逼供而毁掉一生的人民警察。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从事执法工作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刑讯逼供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次审讯室里的暴力,少一个被屈打成招的冤屈者,少一个因为刑讯逼供而身陷囹圄的执法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