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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和它在同一个法条里,保护的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地方的几名基层干部,在工作中接触到当地某个少数民族群众,该民族有自己独特的丧葬习俗和饮食禁忌。这些干部不但不尊重,反而在公开场合多次用极其刻薄的语言嘲笑讥讽这些习俗,说这些习俗是野蛮落后的表现。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按照民族习俗办事的群众,不批准按照民族传统丧葬方式办理后事的申请,强行要求按照汉族的习俗办理。该少数民族群众多次沟通无果,向上级民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这些干部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带头的干部被以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判了六个月。他在法庭上反复说,他不了解这些习俗,以为只是开玩笑。法官的回答是,你可以不了解,但你不能不尊重。你作为国家干部,在公开场合嘲笑讥讽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还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按照民族习俗办事的群众,你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这个民族的感情和尊严。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法条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同一个条文。量刑是一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合法权利。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本罪。普通老百姓不构成本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方式包括:在公开场合嘲笑、讥讽、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行政命令强迫少数民族改变其风俗习惯;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按照民族习俗办事的群众;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活动所需的物品和场所等。那些基层干部在公开场合嘲笑讥讽该民族的丧葬习俗和饮食禁忌,并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按照民族传统丧葬方式办理后事的群众,是典型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
第四,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多次侵犯、对多人侵犯、手段恶劣、造成少数民族群众强烈愤慨或精神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第五,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在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为之。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刑期是一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个带头的干部被判了六个月。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和前面讲的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罪一样,都是在保护我们国家多民族大家庭里每一个成员的尊严。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这些习俗是他们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文化传统。你可以不了解,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你不能在公开场合嘲笑讥讽,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别人改变习俗。你觉得只是开了几句玩笑,但在那个民族的群众眼里,你的每一句玩笑都在否定他们的祖先、否定他们的文化、否定他们作为一个民族的尊严。
尊重别人的习俗,就是尊重自己的教养。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做好民族团结的模范。不要让自己的无知和傲慢,变成法庭上的判决书。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知道失去自由的滋味。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的每一个人。多一个人知道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刑法保护,就可能少一次对民族习俗的公开嘲笑,少一个被强迫改变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少一个因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身陷囹圄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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