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家属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时候,听到最多的两个词就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很多人以为这两个差不多,都是把人从看守所里放出来,区别不大。但实际上,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限制程度上都有明显的不同。今天这篇文章,就帮家属把这两个概念彻底区分清楚。
先说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从法条可以看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一部分重叠,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更窄、限制程度更高。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取保候审的基本前提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放在社会上不至于再犯罪或者干扰诉讼。而监视居住的主要适用对象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的人——也就是说,这个人本来是应该逮捕的,但因为疾病、怀孕、抚养义务等特殊原因,不适合关在看守所里,才变更为监视居住。一个是没有逮捕必要才放出来,一个是应该逮捕但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关,这是两者性质上最根本的区别。
两者在限制程度上的差异更大。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是取保候审的基本义务。
监视居住的限制则要严格得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要遵守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之外,还要接受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监视措施: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以看出来,监视居住把活动范围从“所居住的市县”压缩到了“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相当于把人限制在一个房子里不能随便出门。会见他人和通信也需要经过批准,护照和身份证都要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在生活管理上,两者也不同。取保候审期间,人可以正常生活、正常上班,只是需要随传随到。监视居住期间,人的行动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便离开处所,不能随意见人,实际上和软禁差不多。所以在实践中,监视居住虽然可以不用关在看守所里,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并不低。家属在申请的时候要了解清楚,不要以为监视居住就很轻松。
家属如何选择申请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一般来说,如果案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当然是优先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在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提不出保证人、也交不起保证金——但又确实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况下,才考虑申请监视居住。还有一种情况是,案件本身符合逮捕条件,但嫌疑人患有重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直接申请监视居住可能比申请取保候审更容易得到批准。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申请监视居住的程序和取保候审类似。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依据,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同意监视居住,会指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一般是嫌疑人的固定住处,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视。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比取保候审更严重。如果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如果是本来应该逮捕但因为特殊原因变更为监视居住的人,一旦违反规定,逮捕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家属在监视居住期间一定要督促家人严格遵守规定,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强制措施的选择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家属在做决定之前最好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下一篇文章,我们讲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被检察院驳回之后人是不是就可以出来了,帮家属了解不批捕之后的法律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