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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两害相权取其轻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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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31 09: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家属在看守所里偶尔会听到里面的人说,我当时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才不得已做了那件事,这应该算紧急避险吧。很多人对正当防卫比较熟悉,但对紧急避险比较陌生。今天这篇文章,就帮家属把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讲清楚。

刑法对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俗点说就是,你在面对一个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为了保住一个更大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一个较小的利益,法律可以原谅你。比如,在深山里遇到野狼追赶,你为了逃命闯进了别人家锁着的小木屋躲起来,虽然非法侵入了他人的住宅,但这是为了保住性命不得已而为之,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是对人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可以来自人的行为,也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动物袭击等非人为因素。正当防卫是打击侵害者,紧急避险是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住一个更大的合法利益。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迫在眉睫的,不能是你自己想象出来的。比如洪水马上就要冲过来了,这危险是真实的。你觉得明天可能会下雨,这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理由。第二个条件,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可以避免危险,你才出此下策。如果有其他合理的逃生方式,你选择了损害别人的利益来保护自己,那就不成立紧急避险。第三个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你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不能去损害一个更大的利益。比如为了保护路边的一辆车不被洪水冲走,你拆了别人家的房子去挡水——车辆的价值和房屋的价值完全不成比例,这就是超过必要限度。第四个条件,被牺牲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护的利益。法律上的衡量标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生命权,可以损害财产权;为了保护较大的财产权,可以牺牲较小的财产权。但不能反过来——为了保护财产而牺牲人命,永远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第五个条件,对于特定职业的人,紧急避险的适用有特殊限制。在职务上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比如消防员不能因为怕火就不冲进火场救人,警察不能因为怕危险就不去制止犯罪。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过当不是罪名本身,而是量刑情节。在判刑的时候会考虑到你是为了避险,只是超过了必要的程度,所以比一般的故意犯罪判得轻。

家属如果听到里面的人说自己是紧急避险,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问清楚。当时的危险是什么?危险是真实的吗?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他被牺牲的利益和被保护的利益哪个更大?这些情况要如实告诉律师,由律师来判断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实践中,紧急避险的认定比正当防卫还要严格,很多自以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普通的犯罪。家属不要因为里面的人这么说了就轻易相信,要跟律师好好分析。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给特殊情况下不得已的人留了余地,但这个余地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下一篇文章,我们讲犯罪预备也要判刑吗,还没动手就已经踩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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