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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中,被告人于某某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了同号房的黄某。黄某急于摆脱牢狱之灾,渴望通过“关系”获得假释,便主动向于某某透露了自己妻子邱某某的联系方式,委托于某某出狱后一定要帮自己运作假释。本是一番毫无保留的信任托付,却成了邱某某引狼入室的导火索。
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第一时间就拨通了邱某某的电话,用极具煽动性的语言营造自己“有关系、有能力”的假象。他告诉邱某某,只要肯花钱给领导送礼请客吃饭,他就能帮她丈夫把假释办下来。邱某某深信这个丈夫亲自委托的“狱友”,根本不设防,满怀期待地把一笔笔钱款转到了于某某指定的账户中。短短两个月,邱某某向于某某转账累计超过9万元,这些钱全被于某某用于赌博、还债和日常吃喝玩乐。
直到丈夫的案件被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下达后仍未见假释有任何动静,邱某某才发觉上当。她反复找于某某质问,他只零碎地还了一千来块钱,然后就彻底失联。邱某某报警后,于某某被抓。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但对邱某某最致命的打击还在后面——判决书写得非常清楚:被害人邱某某给付被骗款项给被告人于某某,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其丈夫申请假释方面提供便利,其主观上有实施可能影响司法廉洁性、公正性行为的意图,其行为本身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于其基于该严重不法原因而给付的被骗款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应当返还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将“打点费”进行没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请托方来看,请托行为属于滥用自身权益;二是从诈骗犯的角度看,被告人以诈骗的手段获取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也就是说,邱某某不仅遭遇了背叛和金钱损失,连要回被骗款项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她用假释的希望和丈夫的信任换来的不是一家人的团圆,而是长达数年的债务深渊,以及法律对“不法请托”钱财一罚到底的冰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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