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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咨询] 从无期徒刑到病危出监:一位毒贩的十年与一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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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达人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签发了又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一次的主角,是罪犯关忠良——一名从无期徒刑中一路“挣”出刑期,又在生命危急关头获得人道出口的服刑人员。
一、十年轨迹:从无期到2046年
关忠良,1964年生,满族,黑龙江尚志市人。
他的时间线,勾勒出一条沉重的轨迹:
  • 2015年12月22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哈尔滨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经过减刑(具体减刑过程决定书未详述,但这是从无期到有期的关键一步),他的刑期被调整为: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46年4月25日止。
  • 换句话说,他从无期徒刑的起点,用近十年时间,为自己“挣”出了一条通往2046年的有期之路。

这本应是一条在高墙内走向新生的漫长轨迹。然而,生命却按下了另一个按钮。

二、“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比刑期更紧迫的倒计时
决定书中最关键的一句,依然是那七个字:“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此时的他,正在牡丹江监狱服刑。
从2024年4月26日新刑期起算,到2025年11月26日获批监外执行,他在此次刑期内仅服刑了一年零七个月。
但疾病,不讲刑期,也不看罪名。
当医学诊断宣告“生命危险”迫在眉睫时,刑罚的执行方式,必须为生命的存续让路。
于是,2025年11月26日,他的人生轨迹再次改变——从监狱病房,转入社会医疗条件下的“监外执行”。

三、一个重罪背景下的“人道考量”
关忠良的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容忍度低。
那么,一个毒品重犯,为何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
这恰恰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对人基本生命权的普遍尊重,超越了对具体罪行的社会情感。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本质,不是对犯罪行为的豁免,而是对生命权优先原则的贯彻。它的逻辑是:
  • 刑罚的目的包含改造,而改造的前提是受刑人存活。
  • 国家的责任包含保障,即便对于罪犯,在其生命垂危时,提供必要救治是国家应尽之责。
  • 执行方式可以变通,从监内执行变为在严格监督下的监外医疗,刑罚的惩戒与约束本质并未改变。

这无关“该不该”,而是“能不能”与“必须为”——当监狱医疗条件无法应对危重症时,法律为人道留下了这扇窗。

四、程序正义:为什么审批依然严苛?
无论罪名多重,刑期多长,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都是一道高压线,绝无例外:
  • 医学证据铁板一块:必须由省级指定医院出具明确诊断,证明疾病严重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这是一道无法掺假的专业门槛。
  • 社会风险评估不可少:监狱和管理局必须评估其出监后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若评估不过,即使病重,执行方式也可能转为监内加强医疗。
  • 执行监督即时伴随:他并非重获自由。自踏出监狱之日起,他便立即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接受全天候的电子或人工监管,定期报告,活动受限。病情稍稳或违规,立即收监。

整个过程,如同一场在生命危急、法律底线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精密平衡。

五、给家属的深层启示:漫漫长路中的变与不变
关忠良的案例,为那些面对长刑期家人的家属,提供了更复杂的思考维度:
  • 时间可以“挣”,但健康需要“守”
    他从无期“挣”到有期,是积极改造的结果。但疾病风险伴随所有人。在鼓励亲人争取减刑的同时,务必关注其身体健康报告。
  • 罪名轻重,不决定生命权有无
    法律对生命健康的保障是平等的。不要因亲人罪名重而不敢主张合法医疗权利。
  • “监外执行”是另一种“服刑”
    对家属而言,这可能是双重责任的开始:既要照料病患,又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规定。
  • 保存好每一次医疗记录
    漫长的刑期中,每一次体检、病历都是重要档案。它们是未来申请任何医疗处遇(包括保外就医)的关键证据。


六、最终思考:刑罚的尽头是人道
关忠良的故事,比短刑期案例更深刻地触动了那条边界:
当一个人已为罪行付出了十年自由,并将继续付出更多年,却在生命濒危时——社会是否还应坚持让他在高墙内走向可能的死亡?
法治文明的回答是:不。
这不是软弱,而是对刑罚本质的更深理解——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是矫正,不是毁灭。当执行方式与基本人权发生根本冲突时,调整执行方式,以延续改造的可能,正是法律理性的体现。
对于关忠良,2046年仍是刑期的终点。
但2025年11月26日之后,他走向终点的路,将是一条与病魔抗争、在严密监视下、于医院或家中完成的特殊之路。

正义有刑期,生命无价。
高墙可暂离,法网永相随。

本文基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决定书进行事实梳理与法理阐释,旨在增进理解,不构成法律意见。
愿所有惩罚皆通向救赎,愿所有生命皆得见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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